《福建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將於3月1日起實施

近日,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印發《福建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於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於2022年9月30日印發《福建省住宅小區公共收益管理辦法(試行)》。為了讓公共收益公示更加及時全面、公示內容更加完整真實、公共收益管理支出更加規范,圍繞當前公共收益管理工作中仍然存在的突出問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前幾年物業公共收益“點題整治”工作基礎上,結合當地實際修訂該《辦法》。
《辦法》包括總則、職責分工、經營和賬戶管理、使用管理、公示和審計管理、監督檢查、附則等共七章三十七條。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明確公共收益歸屬。按照《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明確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的共有部分所產生的公共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加強經營合同(協議)監管。明確物業服務合同未約定的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經營事項,應當經業主依法共同決定,並簽訂合同或者協議,作為物業服務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向當地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報備。
簡化公共收益使用程序。鼓勵由業主委員會(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或者物業服務企業制定住宅小區公共收益年度使用計劃,經業主依法表決同意后按計劃實施。業主大會可在管理規約中或者臨時物業管理委員會可依法征得業主同意后,採取一次性授權的方式,分別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使用公共收益的情形、條件、額度和程序,進一步簡化公共收益使用程序。
明確公共收益可用於房屋保險和體檢。按照“取之於民、用之於民”的原則,規定經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賬戶的公共收益可以用於開展房屋保險和體檢等事項的支出,為探索城鎮房屋保險和體檢制度拓寬經費渠道。
加強財務審計。為避免增加公共收益年度審計費用,按照年度公共收益收入金額進行分類施策:對年度公共收益為5萬元以下的,經公示無異議的,可不進行審計﹔對年度公共收益為5萬元(含本數)以上的,每年審計1次。同時,鼓勵有條件的物業管理主管部門使用財政資金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實行統一審計。
增加“業賬社審”條款。鼓勵將“業主委員會管理的公共收益收入、支出由居(村)民委員會監督指導的管理制度”寫入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並制定公共收益財務監管制度,由居(村)民委員會成立業賬監管小組,負責對業主委員會的收支情況進行審核和監督。(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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