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予企業更多容錯支持和發展空間” 廈門生態環境部門持續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人民網廈門6月30日電 (余乃鎏)“包容審慎並非放鬆監管,不予處罰並非違法不糾”“新修訂的不予處罰清單適用事項增加13項,減輕、從輕處罰和免於行政強制適用事項共增加5項”“生態環境領域‘四張清單’首次公布以來,已對符合條件的200余家企業免罰輕罰,減免逾1380萬元”……
30日,廈門市生態環境局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了今年新修訂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的背景、內容和特色,以及生態環境領域“四張清單”自2021年首次實施以來的工作成效等情況。
發布會介紹,生態環境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指的是不予處罰事項清單、減輕處罰事項清單、從輕處罰事項清單、免予行政強制事項清單。近年來,為積極貫徹落實國家、福建省、廈門市對規范行政執法、優化營商環境不斷提出的更高要求,加強依法行政,切實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營造良好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廈門市生態環境局結合全市生態環境領域行政執法實際,對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堅持滾動管理、動態調整,不斷擴大優化適用范圍,給予企業更多容錯支持和發展空間。
發布會現場。人民網 余乃鎏攝
今年5月,廈門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市生態環境領域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進行再次修訂,出台《廈門市生態環境系統包容審慎監管執法清單》,並於6月1日起全面實施。這也是該局自2021年首次發布生態環境領域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以來,對“四張清單”進行的第三次較大調整。
新修訂的“四張清單”中,不予處罰清單仍分為“輕微不罰”和“首違不罰”兩類,前者事項1項,后者事項從36項增加到49項,包括借鑒外省市經驗新增3項,主要涉及危廢、揮發性有機污染物和高污染燃料,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新增10項,主要涉及大氣、水、危廢、應急、環評、機動車,並修訂原有1項,主要涉及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抽測﹔減輕處罰、從輕處罰清單方面,減輕、從輕處罰事項分別由原來的11項增加至現在的13項,新增事項主要涉及危險廢物管理﹔免予行政強制清單方面,修訂后的免予行政強制事項從原有4項增加到5項,新增事項涉及優化營商環境。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新修訂的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在涵蓋水、氣、聲、固廢、輻射、環評、排污許可、環境應急、移動源等環境要素,基本覆蓋生態環境執法主要領域,實現“應納盡納”的同時,緊密結合生態環境行政執法實際情況,吸收借鑒其他城市好的經驗做法,新增眾多“首違不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等事項,實現“應有盡有”﹔在適應發展需求、積極回應社會關切的同時,結合在執法實踐中常見的小微企業未依規管理危險廢物等違法行為,依法根據具體違法情形分類設置免罰輕罰事項及適用情形,進一步增強“四張清單”的適用性。此外,在修訂過程中,還注重將國家有關要求及時納入清單事項中,增強服務企業的實效性,如,第一時間將機動車不正常使用污染控制裝置等兩個違法行為納入新修訂的免罰清單事項。
不僅如此,今年以來,廈門市生態環境局深入踐行“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理念,持續深化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大力推動包容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生態環境領域行政監督檢查“無事不擾”事項清單、監督執法正面清單“三單”聯動,持續強化“執法+服務”雙輪驅動,積極助力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期間,除動態調整“四張清單”外,還持續用好正面清單,將189家環境信用良好企業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開展非現場執法檢查,將執法力量集中到環境違法失信企業,優化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約束,不斷為誠信合規企業釋放政策紅利,護航企業健康發展﹔建立“無事不擾”清單,將問題發生率低、投訴舉報少、危害后果輕微、可通過非現場檢查實現監管目標的6個低風險事項,納入首批行政監督檢查“無事不擾”事項清單,對清單內事項,除上級有部署或者法律法規明確要求外,原則上不主動開展現場檢查﹔充分運用科技手段,大力推進數智化非現場檢查方式,完善環境信息依法披露義務和信用修復方式“雙告知”制度,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持續推進包容審慎監管執法,讓環境執法既有力度更有溫度,助力企業輕裝上陣、渡過難關,助力廈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廈門市生態環境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動態調整生態環境領域審慎監管執法“四張清單”,是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有力舉措,是堅持柔性執法監管的具體實踐,是規范文明執法的必然要求。
近年來,廈門市生態環境局堅持動態調整“四張清單”,在嚴守法律、安全底線的前提下,堅持行政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對依法可以採用提醒、告知、勸阻、整改等方式處理的企業,根據清單內容免罰輕罰,並及時進行釋法說理和幫扶指導,引導企業主動守法,以更具溫度的監管方式服務經營主體,實現行政執法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相統一,“今后,將持續深入推進嚴管優服,繼續優化執法方式,強化指導幫扶,規范文明執法,科學引導企業依法依規經營,准確把握執法尺度和監管溫度,在傳遞法治溫度中推動企業更加自覺地履行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為優化營商環境貢獻綠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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