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保障高質量發展 廈門法院發布一批規范涉企案件審判執行典型案例

今年以來,廈門法院扎實開展規范涉企案件審判執行工作專項行動,堅持依法公正辦理涉企案件,1月1日至今,全市法院受理涉企訴訟案件5.4萬件、涉企執行案件1.4萬件,辦結訴訟案件4.2萬件、執結1萬余件,執行完畢近4600件,執行到位金額20.34億元。
為依法平等長久保護各類所有制產權,以嚴格公正司法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近日,廈門法院通過人民法院案例庫和法答網,選取7件案件作為第1批全市法院規范涉企案件審判執行典型案例,向全社會發布。案例詳情如下:
案件一:執行立案前採取保全扣劃措施 實現對企業訴訟利益的保障
基本案情
在廈門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某健康公司)與福建某體育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建某體育公司)租賃合同糾紛案中,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依廈門某健康公司的申請,於2024年7月24日裁定保全福建某體育公司價值人民幣27萬余元(幣種下同)的財產,其中19萬余元系銀行賬戶資金。
2024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主持下,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福建某體育公司向廈門某健康管理公司支付7.5萬元款項。隨后,福建某體育公司提交書面申請,表示願意主動履行調解書確定的付款義務,並以保全賬戶資金足以履行債務且無其他周轉資金為由,請求人民法院直接扣劃其保全賬戶內的資金用於清償案涉債務。廈門某健康公司對此履行方式無異議。
經查,福建某體育公司無其他涉及訴訟和執行的案件,其保全扣劃申請不存在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依法准許福建某體育公司的申請,並作出扣劃裁定,裁定載明本案財產保全實施情況、調解書履行內容和期限、當事人申請及保全賬戶已控制資金等情況。
執行結果
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裁定:劃撥、提取福建某體育公司名下被保全的銀行賬戶資金共計7.5萬元,后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通過執行保全案件對福建某體育公司被保全賬戶實施扣劃,將全部款項發放給廈門某健康公司,並向福建某體育公司出具《自動履行証明書》。
典型意義
裁判生效后、立案執行前,被保全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扣劃其已被保全的款項用於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的義務。對於不存在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扣劃裁定﹔通過上述程序債務得以全額清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動履行証明。
對於被保全的款項,人民法院在作出生效裁判后、立案執行前,可以依法對該款項作出扣劃裁定(以下簡稱為執行立案前保全扣劃措施)。這種措施可以使債權人在不解除保全措施的情況下盡快實現債權,債務人亦可在不產生執行成本和不影響征信的情況下履行債務,符合雙方的利益需求,也有利於節約司法資源。在操作中需要強化審執協同,並注意防范可能存在的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其一,執行立案前採取保全扣劃措施,有利於充分發揮財產保全的制度功能。財產保全制度系通過限制被保全人對其財產的處分,實現對債權人訴訟利益的保障,制度要旨在於保障生效法律文書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的財產保全方式為“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效果在於實現對被保全人財產的控制,而非處分。受保全措施性質所限,以往,即便債務人願意主動將保全財產用於償還債務,通常也只能採取兩種措施:一是解除保全措施后再由債務人履行相應義務。二是待判決生效后由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是,前者存在轉移財產、逃避履行的風險,后者會影響權利人利益的及時實現,也會造成債務人的信用減損。事實上,被保全人自願履行並申請人民法院扣劃保全款項,系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處分,符合保全制度宗旨,有利於推動生效法律文書的自動、及時履行,最大化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有助於從源頭上減少執行案件、節省執行成本,因此,執行立案前,對被保全人申請扣劃保全款項用於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不存在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情形的,可以准許並扣劃被保全人相應款項。通過上述程序債務得以全額清償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被保全人出具自動履行証明。
其二,執行立案前採取保全扣劃措施,應當嚴格審查當事人的申請是否存在虛假訴訟、個別清償等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的風險。當事人申請在執行立案前採取保全扣劃措施的,應當向其釋明虛假訴訟等惡意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法律后果,並要求其提交承諾書﹔受理當事人申請后,要主動檢索、核查債務人涉訴涉執案件情況,若發現債務人有其他涉訴案件或者執行案件的,應當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在不影響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基礎上,審慎決定是否採取相關保全扣劃措施。
本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第45批指導性案例(指導性案例254號)。
案件二:“示范判決+聯合處置”共促服務合同糾紛系列案化解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王某飛與廈門某技術公司就其車輛開通和使用ETC業務簽訂《用戶服務協議》,約定王某飛支付增值服務費300元,當設備使用至合約期滿,可以申請ETC設備注銷,廈門某技術公司將支付300元獎勵金到指定賬戶。王某飛付款並辦理案涉ETC業務后,向廈門某技術公司表示“ETC機器不行”、想注銷ETC相關業務等,但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依托與市場監管部門的新技術新業態行業風險雙向通報機制,了解到除王某飛外,尚有四百余起涉及廈門某技術公司ETC業務的投訴糾紛在市場監管部門處理。此后,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聯合走訪案涉公司、投訴人協商處置方案,選取王某飛案作出示范判決,促使廈門某技術公司主動履行支付義務,助力化解批量糾紛。
調解結果
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組織起訴至法院的16名當事人與廈門某技術公司參照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協議,協助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調解投訴糾紛305起並推動即時履行有關義務﹔通過人民法院與市場監督管理局指導督促方式,累計化解涉廈門某技術公司的ETC服務合同投訴糾紛408起。
典型意義
在審理本案過程中,人民法院主動排查,發現后續還有大批同類訴訟,為一並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迅速組織業務部門精干力量針對案情進行研判,同時主動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了解情況,從廈門市集美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得知,已收到涉該ETC代理商廈門某技術公司的批量投訴糾紛。
人民法院應當立足司法便民理念,在收案時主動評估潛在的矛盾風險,積極對接行政主管部門,共享涉訴涉訪信息,全面掌握矛盾雙方爭議焦點和訴求,選擇最具代表性的示范案件,先行排期、先行審理、先行判決,讓其他當事人理性地評估和衡量訴訟風險,充分發揮“示范判決+聯合處置”機制,發揮典型案例示范引領作用,以個案帶動涉案其他當事人通過和解化解矛盾,將糾紛化解從“末端處置”挺向“前端治理”。
本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參考案例(入庫編號2025-07-6-483-001)。
案件三:運用“預保全告知+保前聽証”靈活保全護航民營企業健康發展
基本案情
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是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因與加拿大某公司發生經濟糾紛,2025年2月,被加拿大某公司申請仲裁保全6500萬元價值的財產,並提供三個銀行賬戶線索。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后,運用“生道保全”機制,採取資產+信用評級方式開展保全必要性審查,發現該公司銀行賬戶內資金充足,擁有位於廈門市的大面積土地及廠房,在2025年2月新評定的廈門市企業公共信用綜合評價中等級為A,財產充足,信用良好。為避免徑行保全公司名下財產可能對生產經營造成不良影響,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該公司發出《預採取保全措施通知書》,通知其在48小時內提供替代保全財產或者反擔保,並經雙方當事人“保前聽証”確認,選擇該公司廠房作為保全標的物,未凍結企業外幣賬戶,保障該企業在產品出口銷售中,大量的流動資金保持有效使用,促進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入選廈門市2025年出口優秀品牌。
保全結果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據保全裁定,查封、凍結某生物技術有限公司面積1.88萬平方米的廠房。
典型意義
財產保全案件應當強化善意文明理念,充分考量財產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適當性,辦理財產保全案件應強化對申請人的保全申請與被保全人的資信、財產情況的審查,要准確把握財產保全行為與強制執行措施的區別,不能僅因申請人提供的申請和擔保就徑行採取保全措施。被保全人有多項財產可供保全的,在確保實現保全目的的情況下,應優先選擇對被保全人生產生活影響較小且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
本案中,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積極落實《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規范民事財產保全工作保障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通知》精神,對被保全人為民營企業的,充分考慮企業的生存發展需求,強化善意文明保全理念,運用“生道保全”機制,保障民營企業合法權益。考慮到銀行流動資金是企業生存發展的“大動脈”,為保障企業薪資發放、出口交易等,對申請人提供的財產保全線索並未採取“一刀切”的方式直接凍結,而是結合案件實際,審慎評估財產保全措施的必要性、適當性和合理性,主動擔當作為,平等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本案既規范、及時依法保障申請保全人合法權益,又審慎、靈活採取保全措施,在不影響債權實現或者不導致財產價值嚴重貶損的前提下,最大限度降低對被保全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件四:“預重整+重整”機制充分發揮 破產制度拯救企業功能
基本案情
債務人福建省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是從事智慧教育領域信息技術服務的民營科技企業。近年來,因經營不善,公司陷入債務危機。2024年7月,經債務人申請,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對福建省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預重整進行登記。預重整期間,經臨時管理人初步核查,福建省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債務超兩千七百萬元,公司名下有五十余項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和一處不動產,如進入清算程序,除了擔保債權少部分得以清償外,普通債權和劣后債權無法得到清償﹔如有切實可行的破產預重整計劃,有利於企業恢復生產經營,盤活企業存量資產,提高債務清償率。為此,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充分發揮破產事務工作專班的府院協同優勢和破產公共事務中心的一站式服務功能,為臨時管理人明確不動產處置方案、招募重整投資人等提供履職保障。通過引導債務人與重整投資人、債權人、出資人等相關利益主體積極協商,成功推動各方就預重整計劃草案充分磋商、達成共識。債務人遂提出破產重整申請。
裁判結果
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福建省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召開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福建省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重整計劃草案》,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福建省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重整計劃,終止福建省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典型意義
民營經濟是廈門經濟的特色所在、活力所在、優勢所在。本案積極貫徹破產拯救理念,通過“預重整+重整”機制促使民營企業涅槃重生,實現各方利益共贏。一是運用預重整程序,為重整程序降本增效。對具有發展價值的債務人及時啟動預重整,發揮“應救盡救”功能,與債權人、出資人、重整投資人充分溝通,做好資產調查、債權審查分類、預重整計劃草案擬定與表決等與重整程序相銜接的准備工作,進一步精准識別企業重整價值及可行性,提振各方重整信心,提高預重整轉重整的成功率,降低制度成本。二是發揮破產制度挽救功能,為民營企業減負脫困。堅持善意文明理念,聚焦企業特點,引入重整投資人,延續企業運營價值,有效盤活企業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解決流動資金緊張問題,成功化“危機”為“轉機”。三是提高債務清償比例,為債權人實現利益最大化。按照重整計劃執行,保障擔保債權在抵押物回購價格范圍內優先受償,普通債權的清償率提升至10%,遠高於破產清算狀態下0%的清償率,實現多方共贏,取得良好社會效果。
案件五:企業高管離職后創業未將原屬於公司的交易機會轉移到本人注冊公司不構成損害公司利益行為
基本案情
侯某某與廈門甲科技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約定侯某某擔任廈門甲科技公司的副總經理,合同期五年。2023年4月10日,侯某某向廈門甲科技公司提出提前離職申請。2023年4月11日,侯某某注冊成立廈門乙科技公司其經營范圍與廈門甲科技公司大部分一致。2023年5月10日,侯某某從廈門甲科技公司正式離職。2023年7月25日,廈門乙科技公司開業。廈門甲科技公司以侯某某作為其高級管理人員違反競業限制經營同類業務、謀取公司商業機會、擅自使用甲公司專利系統等違約行為為由,起訴其承擔損害公司利益責任。
裁判結果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認為,廈門乙科技公司成立時間處於侯某某離職交接期間,開業時間亦發生在侯某某離職后,不存在利用其在廈門甲科技公司職務便利開展同類業務,不具有法定和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判決駁回廈門甲科技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質量科技創新發展能力建設的推進,科技企業間的人才流動亦日益頻繁,由此不斷激發科技企業創新活力,提高市場公平競爭水平。但實踐中發現,存在部分大型科技公司為維護其商業秘密或是市場優勢地位,肆意擴大競業限制義務的范圍,以原高級管理人員創立新企業違反競業限制義務、攫取原公司商業機會為由,對離職科技人員及創立的新企業提起損害公司利益訴訟,由此達到打擊同類企業維護市場地位的不正當競爭目的,存在過度保護公司權益之嫌疑,損害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氛圍,不利於經營主體積極創新向前發展。
本案根據2023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84條之規定,對離職過渡期的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限制義務、商業機會的性質進行全面解讀,對離職董監高人員與原公司關聯企業的合作行為進行分析,若不符合經營活動關聯性、資源付出利益性、交易方意向性的商業機會特征,未將原屬於公司的交易機會轉移到其他公司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則不能認定謀取原公司的商業機會﹔防止競業限制義務的過度泛化,既激發科技企業的創新發展活力,也保護好創新人才的合法創業權利,促進市場良性競爭不斷,為持續推進、優化社會營商環境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
案件六:以招商管理部門作為招商引資企業的調解推手促進化解產業園區涉企業系列訴訟案件
基本案情
某供應鏈公司系轄區重點引進的數字農業領軍企業,2022年9月通過某區的招商項目入駐某新興產業園區,並向某產業園運營公司承租獨棟辦公用房合計3933.21平方米。根據招商政策,某產業園運營公司根據某供應鏈公司定制要求,墊付了辦公樓裝修款,並給予半年免租期等租賃優惠。后受宏觀經濟形勢影響,某供應鏈公司資金鏈出現問題,繼而自2024年6月開始出現拖欠租金並在寬限期內未及時繳納的現象,某產業園運營公司不再同意減租條件,並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期間,某供應鏈公司關聯企業正在進行B+輪融資,涉訴情況引發潛在投資人的猶豫和觀望,進一步加劇企業資金困境。考慮到某供應鏈公司及其關聯企業在供應鏈數字化方面具有領先優勢,如果能夠順利完成B+輪融資,解決眼前的資金鏈問題,仍具有發展前景。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基於優化營商環境、助企紓困減負的考量,主動聯絡轄區招商中心協同開展案涉房屋租賃糾紛的調解工作,以“放水養魚”方式促進多方共贏。通過招商中心組織企業高層閉門會談,招商辦主任、承辦法官共同召集兩家公司負責人、法務負責人閉門磋商,明確談判方向、形成框架意見。為了避免司法活動對企業經營、融資造成負面影響,經過承辦法官釋明勸阻,某產業園運營公司同意在談判期間放棄對某供應鏈公司採取保全措施。
調解結果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法院聯合招商負責部門組織各方進行協商,通過較為靈活、柔性的條款設計促使各方最終達成一致調解協議:某產業園運營公司同意減免某供應鏈公司的部分租金,某供應鏈公司分期支付拖欠的租金,雙方一致確認后續的承租面積縮減為1500.89平方米。
典型意義
為企業紓困解難,優化法治化環境,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是人民法院應有的司法擔當。本案涉及招商引資民營企業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人民法院在研判本案時精准捕捉到案件調解受阻的關鍵症結,並找到招商辦來作“解鈴人”,與招商辦聯合打好調解的“組合拳”,一方面通過招商辦與企業的良好關系打破調解僵局,引導雙方合理表達訴求、進行換位思考﹔另一方面通過人民法院釋法說理,平衡雙方利益、提出調解建議,促成各方當事人達成調解。該案件的成功調解為民營企業紓困解難、增強投資發展信心,也避免了國有企業的租金、裝修成本損失和租戶流失,為該地區留住了一家重點招商企業、優化了廈門法治化營商環境,為外來企業來廈投資提供司法服務保障典范,實現多方共贏。
案件七:嚴懲利用跨境電商平台規則漏洞的新型敲詐勒索犯罪,維護網絡服務貿易商戶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至2022年11月,被告人林某義單獨或者伙同被告人林某忠、張某雄,在亞馬遜平台以“商標侵權”等事由惡意投訴商家,或者惡意篡改商品詳情頁,導致商家在亞馬遜平台的商品鏈接被亞馬遜平台下架或無法正常經營,以此要挾被害商家簽署商標轉讓協議、支付錢款。經查,被告人林某義利用上述方式實施敲詐勒索共計20起,金額共計204.6433萬元,其中被告人林某忠、張某雄參與實施敲詐勒索15起,金額共計186.2533萬元。
裁判結果
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林某義、林某忠犯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宣判后,被告人林某義、林某忠提出上訴。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強迫交易犯罪和敲詐勒索犯罪是“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所規定的惡勢力犯罪的主要違法犯罪行為。兩類犯罪侵犯的客體都包括他人的財產權益,且均伴隨威脅、要挾等行為手段。尤其在涉黑惡案件中,行為人以威脅或者強制等手段完成形式上的商品買賣或者提供接受服務的同時,如何定性更難以區分。本案被告人系利用跨境電商平台設計漏洞,濫用商標權對商標商品鏈接進行惡意編輯,對被害商家形成心理強制,最終達到交易商標權或所謂商品界面“編輯權”的目的。該行為模式具有較為自洽的“合法”交易外觀,本案綜合跨境電商平台規則內涵,交易背景,行為人採取手段及索取的對價比等,推斷出被告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主觀意圖,對其行為作出准確定性。
電商平台上濫用知識產權惡意投訴索取錢財的行為應依法受到懲處,本案林某義等人早先同樣是該平台的商戶,亦曾受到過同種違法行為的加害,但在此后卻完成了從“受害者”到“加害者”的極速轉變,可見該類犯罪模式利益驅使力大,效仿成本低,組織形成快速,“合法外觀”迷糊性強。雖說該案發生在跨境電商平台,但對國內電商環境仍然具有較強的警示性。因此,准確甄別和依法懲處同類違法犯罪分子,嚴格定性打准打實,不僅對提高國內商家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且有利於維護網絡安全和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提升互聯網空間的治理能力和水平,構建更高層次的網絡營商環境。(廈門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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