義士壯舉不留名 減刑監督有回聲——福建省首例檢察監督促成社區矯正減刑案

當老人閩江水中掙扎呼救時,一個身影迅速反應——取救生圈、奮力擲出、縱身入水。這奮不顧身的一躍,救起了一條陷入危急的生命,也開啟了福州市司法機關對社區矯正法減刑規定適用的一次探討和實踐。9月5日,經過九個月的減刑,王某如期結束了刑罰執行。
2024年8月,年近古稀的黃大爺在閩江游泳時抽筋,呼救聲引起了江畔散步的王某注意,找救生圈、拋擲、跳水、搏浪、托舉……將老人救上岸並確認其無恙后,彼時正在接受社區矯正的王某默默離開。
接下來的幾天,黃大爺遍尋這位做好事不留名的“義士”,最終在公安機關的幫助下,找到了王某。當被問及聽到呼救時的內心想法時,王某回答:“就是看到了,必須得救!”——這份近乎本能的質朴回應,消解了功利的揣測。
2024年10月,福州市台江區見義勇為工作委員會經核查,確認王某見義勇為之舉屬實,授予王某“台江區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稱號。而這份義舉蘊含的法律價值,又在5個月后,引起了福州市檢察院專項檢察組的注意。
2025年初,福州市檢察院圍繞福州市社區矯正獎懲工作情況,開展專項檢察監督工作。
“在專項檢察中,要積極落實高檢院提出的在監督中辦案,在辦案中監督的工作要求,推動重大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福州市檢察院第三檢察部檢察官林奮武表示,“通過調閱社矯檔案,我們發現王某有見義勇為的行為。根據社區矯正法的相關規定,若能夠認定為重大立功,或將適用減刑。當然,這還需要綜合王某在社矯期間的表現情況。”
專項檢察組立即同執行地鼓樓區檢察院開展上下一體履職,協調補充完善王某見義勇為的材料,夯實立功行為的証據基礎。同步核實到王某已積極繳納罰金,在矯期間能夠遵守法律法規,認罪悔罪態度端正,歷次考核均為合格以上,認為符合減刑的客觀要件。
“實踐中,社區矯正對象需符合舍己救人等重大立功情節才能獲得減刑,因此社矯對象減刑的適用率低。在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中,我們尚未在福州地區發現過類似情形。”林奮武表示,“通過向省內兄弟院了解社區矯正減刑適用情況,我們發現王某的義舉或將成為全省首個通過檢察監督激活社矯相關減刑法律條文適用的事例。”
2025年3月,鼓樓區檢察院向鼓樓區司法局制發檢察建議,要求其依法向福州市司法局報請減刑。很快,該建議得到了積極採納。
“社區矯正法的立法精神在於提高社區矯正質量,促進社區矯正對象更好融入社會,依法認定王某重大立功並對其適用減刑符合社區矯正的價值導向。”王某的案件材料移送福州市檢察院后,承辦檢察官林奮武的意見得到了檢察官聯席會議一致同意。7月10日,福州市檢察院依法向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了同意減刑的檢察意見書。
5日后,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開庭並作出裁定:對社區矯正對象王某減去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考驗期縮減為兩年三個月。
8月,福州市檢察院依托與中國政法大學建立的“實踐教學基地”,邀請該校教授郭旨龍參與該案質效分析。郭旨龍表示:“這起案件的辦理是對舍己救人行為的褒獎和制度回應。社區矯正不僅要做好教育管理,還要注重引導向善。當一個人願意釋放善意,制度應當給予積極、正向的回應。”
近年來,福州市檢察院扎實推動巡回檢察工作高質效,監督糾正教育幫扶、考核獎懲、中止執行等9類領域不規范問題118個,發出書面糾正意見136份、檢察建議7份。適逢社區矯正法實施5周年、最高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題報告刑罰執行工作,福州檢察將持續踐行“三個善於”理念,在引導“管住”的同時,堅持做到三個“激活”:激活蘊含引導向善的法規條款,激活罪犯重歸正途的信心,激活司法工作者依法精准適用法律的智慧。(黃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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