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園法》筑牢生態民生雙屏障 奏響人與自然和諧共生新樂章

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公園法》(以下簡稱《國家公園法》)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民公益性”是國家公園建設的重要理念之一。《國家公園法》堅持全民公益性導向,鼓勵和支持公眾參與國家公園保護。通過建立機制來促進民生改善,讓百姓得實惠,努力實現生態保護與生態富民雙贏。而如何統籌保護與發展、強化法律落實,推動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
多元共治:構建公眾參與的生態保護共同體
生態保護的長效動力,源於公眾的內生認同與主動參與﹔而公眾參與的核心前提,是讓百姓在守護綠水青山中獲得實實在在的經濟收益。《國家公園法》明確提出“堅持生態保護第一、統籌保護和發展”,並專章規定“參與和共享”,從制度層面保障利益相關方權益:一方面,規定了“對劃入國家公園區域內的集體所有土地及其附屬資源,應當依法維護權利人的權益,引導相關利益主體通過多元化方式參與國家公園建設和保護”﹔另一方面,明確“根據生態保護需要設立的生態管護崗位應當優先聘用當地居民”。
要將“參與共享”理念轉化為實踐成效,國家公園管理機構需以“民生需求”為出發點,構建多方協同的治理格局。既要加強與屬地政府的聯動配合,形成“保護—發展”協同合力﹔更要建立常態化溝通協商機制,深入傾聽園內原有居民、村集體及周邊居民、企業的訴求,圍繞國家公園保護目標,提供適配的生態產品與服務,讓公眾從“生態保護旁觀者”轉變為“生態建設參與者、保護成果共享者”,推動生態保護與民生改善形成良性循環。
武夷山國家公園位於南方典型的集體林區,福建片區集體土地佔比達66.6%,區內居住3350多人,園區傳統的茶業、旅游等產業對自然資源的依賴度較高。如何破解生態保護與區域發展矛盾,成為武夷山國家公園建設的核心任務之一。
近年來,武夷山國家公園加強產業引導,推廣“茶—林”“茶—草”等模式,引導茶農建設復合型生態茶園,已套種銀杏、櫻花、香榧等樹種近2萬株,建設生態茶園4000多畝,不僅優化了茶園生態環境、減少了病虫害、提升了茶葉品質,還極大推動國家公園茶產業綠色發展。同時,嚴格落實《特許經營管理暫行辦法》,規范竹筏、漂流等特許經營項目,鼓勵村民參與特許經營、資源保護、旅游服務,吸納195名當地居民擔任生態管護員、哨卡工作人員、應急管理隊員,帶動1200余名村民從事竹筏工、環衛工、觀光車駕駛員、綠地管護員等崗位,引導社區居民參與國家公園建設,讓“護生態”與“謀生計”實現雙贏,為全國國家公園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實踐經驗。
園地協同:打造保護與發展融合新格局
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並非孤立的“圈地保護”,而是需要統籌協調各方力量的系統工程。《國家公園法》明確提出“建立統一規范高效的國家公園管理體制”,並界定“國家公園所在地地方政府行使本行政區域內國家公園的經濟社會發展綜合協調、公共服務等職責”,為“協同保護、融合發展”奠定制度基礎。
實現保護與發展的雙贏,關鍵在於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與屬地政府樹立“一盤棋”思維,以“生態保護”為根本目標協同發力。雙方需在共同做好國家公園周邊自然資源保護的基礎上,完善國家公園公共服務體系,提升公共服務功能。這一協同路徑既符合實踐需求,也有明確法律支撐。《國家公園法》明確規定“國家公園管理機構要合理確定訪客容量,明確訪客行為規范,加強訪客管理和服務”,並提出“國家公園一般控制區依據國土空間規劃可以劃定適當區域,為開展科普宣傳、生態旅游等公共服務活動提供支持”,在確保生態得到保護的前提下,讓國家公園與周邊社區形成“共生共榮”的發展共同體。
在具體實踐中,武夷山國家公園福建管理局加強園地聯動,創新建立“一中心四服務”協調發展機制,以服務社區群眾為核心,圍繞綠色產業培育、環帶規劃建設、項目前置審核、區域環境整治四大領域提供精准支持。
一方面,武夷山國家公園福建片區嚴格落實生態保護要求,依法對九曲溪竹筏游覽、環保觀光車、漂流實行特許經營管理,科學評估園區生態環境容量,將主景區最大日環境容量控制在3.2萬人次以內。通過動態監測訪客容量,強化特許經營業態檢查,督促落實特許經營者主體責任,保障生態安全和公共權益。
另一方面,福建片區積極推動生態價值轉化,引導村民發展森林人家、民宿,推動鄉村旅游、生態觀光游和茶旅慢游深度融合﹔支持南平市圍繞國家公園范圍,創新劃定4252平方公裡的“國家公園保護發展帶”,在嚴守生態紅線的前提下,適度發展文旅、康養、度假等環境友好的綠色產業,打破“生態孤島”思維,將國家公園的生態價值轉化為區域發展動能,既讓國家公園的生態效益持續輻射周邊區域,又通過賦能社區發展反哺生態保護,形成“生態美、百姓富”的良性互動。
生態補償:織密生態保護與民生保障制度網絡
作為生態文明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生態保護補償制度是平衡生態保護者與受益者利益關系的“關鍵紐帶”,更是調動各方參與生態保護積極性的“制度基石”。
《國家公園法》明確要求“健全國家公園生態保護補償機制”,這是協調區域生態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矛盾,推動國家公園高質量發展的有效手段。完善國家公園生態保護補償機制要堅持系統觀念,統籌考慮利益相關者、補償標准、補償方式等核心要素,綜合考慮國家公園自然屬性、生態產品價值等特點,實施分區分類的差別化補償。
為保障好林農的利益,在堅持保護第一的前提下,武夷山國家公園福建管理局嚴格落實福建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建立武夷山國家公園生態補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設定生態公益林保護補償、天然商品喬木林停伐管護補助、林權所有者補償等11項生態補償內容,對園區內129.29萬畝生態公益林按照每年每畝32元的標准進行補償,比區外高出9元﹔在林農自願的前提下,累計贖買重點區位商品林1.42萬畝﹔對9.08萬畝毛竹林實行經營管控,並給予每年每畝118—149.5元的補償﹔創新對主景區內7.76萬畝集體山林所有者實行森林景觀補償,切實保障了林農權益,實現了“生態得保護,林農得實惠”。
從立法頂層設計到地方實踐探索,《國家公園法》將以法治力量推動國家公園建設實現生態保護、綠色發展、民生改善相統一。未來,隨著該法律的全面施行,我國國家公園將進一步筑牢生態安全屏障,讓綠水青山持續釋放生態紅利,改善民生福祉,為譜寫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中國式現代化新篇章提供堅實支撐。
(作者系武夷山國家公園福建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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