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发”“提供样本” 厦门中院发布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指引

人民网厦门5月10日电 (记者张萌)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厦门中院)正式出台《关于申请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的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进一步落实试点意见,为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作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据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制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2021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相互认可和协助破产程序工作出台会商纪要和试点意见,并指定厦门等城市开展试点工作。此次率先全国发布《工作指引》,也是厦门市经过近三年司法实践的一项重要成果。
厦门中院工作人员介绍,因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破产制度差异较大,两地在开展跨境破产协作时需要突破现有的制度框架。为此,厦门中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开展认可和协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程序试点工作的意见》基础上率先制定《工作指引》,细化协作流程,打破制度壁垒,为香港清盘人向内地法院申请破产协作提供切实可行的工作指引。
记者了解到,《工作指引》共十五条内容,针对认可和协助的程序范围、香港管理人的履职限制、内地管理人的指定、破产程序重大事项的处理等内容均予以明确。其中,引入厦门破产公共事务中心,规定厦门破产公共事务中心可以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对适用该指引的债务人及债权人提供事务咨询和协助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保障其合法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厦门中院依托破产案件辅助系统,升级涉港跨境破产司法协助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为香港清盘人提供便捷的申请通道,建立高效、便利的沟通合作机制。此外,立足工作实际,该院还同步发布了10余份司法协助文书样式,明确文书制作要素,以进一步积累跨境破产协作实践经验。
厦门中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将继续立足试点和区位优势,不断加强探索创新,健全完善协作机制,通过培育实践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务经验,为跨境破产案件办理贡献“厦门样本”,为推动涉外法治发展贡献“厦门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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