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群注册”“一照多址”……解读新修订的《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经营主体活力,福建省组织修订并于近日印发了《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据了解,此次新修订《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经营主体、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决策部署,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有效推进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
自2023年3月以来,通过座谈、调研等方式,福建省有关部门全面研究论证修订《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可行性。期间,充分征求相关省直单位以及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意见和建议,达成一致。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19条,主要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登记类别、使用标准、法律文书送达、自主申报承诺制、形式审查、监督管理等内容。
拓展了便利化措施。提出了“集群注册”、跨县(市、区)“一照多址”等便利化措施,进一步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有效提高了经营主体登记的便利度,大幅降低投资创业成本。
简化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材料。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免于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租赁(借用)协议等住所(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及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更加强化申请人的主体责任。
明确了禁止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情形。明确规定申请人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未依法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等作为经营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规范了部门管理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公安、文物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强各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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