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精准监督促执行 公积金执行不 “漏网”

2025年6月,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简称仓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监督中,发现陈某名下公积金账户有可供执行财产,遂督促仓山区人民法院采取措施。仓山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11日执行陈某名下公积金账户资金人民币13万余元。
据了解,2022年3月,陈某因犯受贿罪被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被责令其继续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39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因陈某未履行生效判决,仓山区人民法院对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法院通过查控系统查询其财产,除依法冻结银行账户、查封车辆外,未发现其他财产,遂于 2022年8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随后,在今年6月,仓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容易遗漏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的情况,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活动。活动中发现,仓山区人民法院在追缴违法所得未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对陈某执行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近两年内未继续开展执行工作,可能存在执行不当情形。检察官走访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调取陈某账户明细,发现其尚有13余万元余额未提取,且账户状态正常。
经调查发现,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属于个人财产范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改)》第29条,被执行人若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提取条件,在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对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强制执行。据此,陈某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属于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定陈某在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仍有可供执行财产,遂于2025年6月20日依法向仓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督促其及时恢复执行本案。仓山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监督意见,于2025年7月11日依法执行陈某名下公积金账户余额13万余元。
通过个案办理,检察机关发现,检察刑执部门、法院执行部门与住房公积金中心间存在数据壁垒、衔接不畅、协作机制不全等问题。下一步,将持续探索推动机制建设,强化对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的动态监管,推进数据共享,确保财产刑执行依法规范高效,维护司法公信力。(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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