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士壮举不留名 减刑监督有回声——福建省首例检察监督促成社区矫正减刑案

当老人闽江水中挣扎呼救时,一个身影迅速反应——取救生圈、奋力掷出、纵身入水。这奋不顾身的一跃,救起了一条陷入危急的生命,也开启了福州市司法机关对社区矫正法减刑规定适用的一次探讨和实践。9月5日,经过九个月的减刑,王某如期结束了刑罚执行。
2024年8月,年近古稀的黄大爷在闽江游泳时抽筋,呼救声引起了江畔散步的王某注意,找救生圈、抛掷、跳水、搏浪、托举……将老人救上岸并确认其无恙后,彼时正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王某默默离开。
接下来的几天,黄大爷遍寻这位做好事不留名的“义士”,最终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找到了王某。当被问及听到呼救时的内心想法时,王某回答:“就是看到了,必须得救!”——这份近乎本能的质朴回应,消解了功利的揣测。
2024年10月,福州市台江区见义勇为工作委员会经核查,确认王某见义勇为之举属实,授予王某“台江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而这份义举蕴含的法律价值,又在5个月后,引起了福州市检察院专项检察组的注意。
2025年初,福州市检察院围绕福州市社区矫正奖惩工作情况,开展专项检察监督工作。
“在专项检察中,要积极落实高检院提出的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的工作要求,推动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福州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林奋武表示,“通过调阅社矫档案,我们发现王某有见义勇为的行为。根据社区矫正法的相关规定,若能够认定为重大立功,或将适用减刑。当然,这还需要综合王某在社矫期间的表现情况。”
专项检察组立即同执行地鼓楼区检察院开展上下一体履职,协调补充完善王某见义勇为的材料,夯实立功行为的证据基础。同步核实到王某已积极缴纳罚金,在矫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认罪悔罪态度端正,历次考核均为合格以上,认为符合减刑的客观要件。
“实践中,社区矫正对象需符合舍己救人等重大立功情节才能获得减刑,因此社矫对象减刑的适用率低。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我们尚未在福州地区发现过类似情形。”林奋武表示,“通过向省内兄弟院了解社区矫正减刑适用情况,我们发现王某的义举或将成为全省首个通过检察监督激活社矫相关减刑法律条文适用的事例。”
2025年3月,鼓楼区检察院向鼓楼区司法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向福州市司法局报请减刑。很快,该建议得到了积极采纳。
“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在于提高社区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更好融入社会,依法认定王某重大立功并对其适用减刑符合社区矫正的价值导向。”王某的案件材料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林奋武的意见得到了检察官联席会议一致同意。7月10日,福州市检察院依法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同意减刑的检察意见书。
5日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并作出裁定:对社区矫正对象王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缩减为两年三个月。
8月,福州市检察院依托与中国政法大学建立的“实践教学基地”,邀请该校教授郭旨龙参与该案质效分析。郭旨龙表示:“这起案件的办理是对舍己救人行为的褒奖和制度回应。社区矫正不仅要做好教育管理,还要注重引导向善。当一个人愿意释放善意,制度应当给予积极、正向的回应。”
近年来,福州市检察院扎实推动巡回检察工作高质效,监督纠正教育帮扶、考核奖惩、中止执行等9类领域不规范问题118个,发出书面纠正意见136份、检察建议7份。适逢社区矫正法实施5周年、最高检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刑罚执行工作,福州检察将持续践行“三个善于”理念,在引导“管住”的同时,坚持做到三个“激活”:激活蕴含引导向善的法规条款,激活罪犯重归正途的信心,激活司法工作者依法精准适用法律的智慧。(黄静如)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 评论
- 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