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园法》筑牢生态民生双屏障 奏响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新乐章

9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以下简称《国家公园法》)经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民公益性”是国家公园建设的重要理念之一。《国家公园法》坚持全民公益性导向,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国家公园保护。通过建立机制来促进民生改善,让百姓得实惠,努力实现生态保护与生态富民双赢。而如何统筹保护与发展、强化法律落实,推动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多元共治:构建公众参与的生态保护共同体
生态保护的长效动力,源于公众的内生认同与主动参与;而公众参与的核心前提,是让百姓在守护绿水青山中获得实实在在的经济收益。《国家公园法》明确提出“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统筹保护和发展”,并专章规定“参与和共享”,从制度层面保障利益相关方权益:一方面,规定了“对划入国家公园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及其附属资源,应当依法维护权利人的权益,引导相关利益主体通过多元化方式参与国家公园建设和保护”;另一方面,明确“根据生态保护需要设立的生态管护岗位应当优先聘用当地居民”。
要将“参与共享”理念转化为实践成效,国家公园管理机构需以“民生需求”为出发点,构建多方协同的治理格局。既要加强与属地政府的联动配合,形成“保护—发展”协同合力;更要建立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深入倾听园内原有居民、村集体及周边居民、企业的诉求,围绕国家公园保护目标,提供适配的生态产品与服务,让公众从“生态保护旁观者”转变为“生态建设参与者、保护成果共享者”,推动生态保护与民生改善形成良性循环。
武夷山国家公园位于南方典型的集体林区,福建片区集体土地占比达66.6%,区内居住3350多人,园区传统的茶业、旅游等产业对自然资源的依赖度较高。如何破解生态保护与区域发展矛盾,成为武夷山国家公园建设的核心任务之一。
近年来,武夷山国家公园加强产业引导,推广“茶—林”“茶—草”等模式,引导茶农建设复合型生态茶园,已套种银杏、樱花、香榧等树种近2万株,建设生态茶园4000多亩,不仅优化了茶园生态环境、减少了病虫害、提升了茶叶品质,还极大推动国家公园茶产业绿色发展。同时,严格落实《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规范竹筏、漂流等特许经营项目,鼓励村民参与特许经营、资源保护、旅游服务,吸纳195名当地居民担任生态管护员、哨卡工作人员、应急管理队员,带动1200余名村民从事竹筏工、环卫工、观光车驾驶员、绿地管护员等岗位,引导社区居民参与国家公园建设,让“护生态”与“谋生计”实现双赢,为全国国家公园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园地协同:打造保护与发展融合新格局
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并非孤立的“圈地保护”,而是需要统筹协调各方力量的系统工程。《国家公园法》明确提出“建立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管理体制”,并界定“国家公园所在地地方政府行使本行政区域内国家公园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协调、公共服务等职责”,为“协同保护、融合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实现保护与发展的双赢,关键在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与属地政府树立“一盘棋”思维,以“生态保护”为根本目标协同发力。双方需在共同做好国家公园周边自然资源保护的基础上,完善国家公园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这一协同路径既符合实践需求,也有明确法律支撑。《国家公园法》明确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要合理确定访客容量,明确访客行为规范,加强访客管理和服务”,并提出“国家公园一般控制区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可以划定适当区域,为开展科普宣传、生态旅游等公共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在确保生态得到保护的前提下,让国家公园与周边社区形成“共生共荣”的发展共同体。
在具体实践中,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加强园地联动,创新建立“一中心四服务”协调发展机制,以服务社区群众为核心,围绕绿色产业培育、环带规划建设、项目前置审核、区域环境整治四大领域提供精准支持。
一方面,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片区严格落实生态保护要求,依法对九曲溪竹筏游览、环保观光车、漂流实行特许经营管理,科学评估园区生态环境容量,将主景区最大日环境容量控制在3.2万人次以内。通过动态监测访客容量,强化特许经营业态检查,督促落实特许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生态安全和公共权益。
另一方面,福建片区积极推动生态价值转化,引导村民发展森林人家、民宿,推动乡村旅游、生态观光游和茶旅慢游深度融合;支持南平市围绕国家公园范围,创新划定4252平方公里的“国家公园保护发展带”,在严守生态红线的前提下,适度发展文旅、康养、度假等环境友好的绿色产业,打破“生态孤岛”思维,将国家公园的生态价值转化为区域发展动能,既让国家公园的生态效益持续辐射周边区域,又通过赋能社区发展反哺生态保护,形成“生态美、百姓富”的良性互动。
生态补偿:织密生态保护与民生保障制度网络
作为生态文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是平衡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利益关系的“关键纽带”,更是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的“制度基石”。
《国家公园法》明确要求“健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是协调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矛盾,推动国家公园高质量发展的有效手段。完善国家公园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考虑利益相关者、补偿标准、补偿方式等核心要素,综合考虑国家公园自然属性、生态产品价值等特点,实施分区分类的差别化补偿。
为保障好林农的利益,在坚持保护第一的前提下,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严格落实福建省政府制定出台的《建立武夷山国家公园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设定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天然商品乔木林停伐管护补助、林权所有者补偿等11项生态补偿内容,对园区内129.29万亩生态公益林按照每年每亩32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比区外高出9元;在林农自愿的前提下,累计赎买重点区位商品林1.42万亩;对9.08万亩毛竹林实行经营管控,并给予每年每亩118—149.5元的补偿;创新对主景区内7.76万亩集体山林所有者实行森林景观补偿,切实保障了林农权益,实现了“生态得保护,林农得实惠”。
从立法顶层设计到地方实践探索,《国家公园法》将以法治力量推动国家公园建设实现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未来,随着该法律的全面施行,我国国家公园将进一步筑牢生态安全屏障,让绿水青山持续释放生态红利,改善民生福祉,为谱写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提供坚实支撑。
(作者系武夷山国家公园福建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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