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若干规定
(2018年8月16日中共福建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8年8月24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 2021年12月6日中共福建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1年12月25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进一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福建篇章提供坚强作风保障,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亲自倡导和践行的优良作风,是福建人民的宝贵精神财富,集中体现了不忘初心、为民服务的公仆情怀,血肉相连、情同鱼水的群众观点,锐意进取、攻坚克难的实干精神,时不我待、永不懈怠的责任担当。全省各级各部门应当大力弘扬这一优良传统作风,使“马上就办、真抓实干”成为新时代广大党员、干部的自觉行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党员、干部。
第四条 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践行宗旨与树牢“四个意识”相统一,始终以人民为中心,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定不移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
(二)坚持问题导向与改革创新相统一,着力完善机制,堵塞漏洞,解决少数党员、干部中存在的消极懈怠、拖沓敷衍、因循守旧、回避矛盾等问题,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促进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解放思想、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三)坚持目标导向与务求实效相统一,科学确定目标、指标、时限,落深落细落实工作责任,立足实际、把握实质、务求实效,以高标准党建促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
(四)坚持雷厉风行与久久为功相统一,既锐意进取、又善作善成,既紧抓快办、又按规矩办,既大胆先行先试、又严格依法依规,形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
(五)坚持教育引导与激励鞭策相统一,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健全落实容错纠错、澄清正名机制,为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督查、考评、奖惩等工作制度,抓好“马上就办、真抓实干”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各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分管工作范围内承担直接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切实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带头履职尽责,带头担当作为,带头承担责任。
第二章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
第六条 各级各部门和全体党员、干部必须毫不动摇、毫不走样、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根据自身职责主动组织实施,不得消极被动、不见分工方案不落实,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得阳奉阴违、口是心非,不得搞变通、做选择。
第七条 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特别是对福建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各级各部门应当及时传达学习,深入领会精神实质、丰富内涵、目标任务。
第八条 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在10日内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建立工作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列明责任单位、进度安排和完成时限。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每年年初对各部门提出的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举措进行汇总,建立年度工作台账。
第九条 对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各级各部门应当逐条逐项抓好落实,对落实情况实行每季度梳理,每半年至少1次专题研究任务完成情况和推进措施,确保按时序进度完成;每年12月30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向省委报告,省委按规定向党中央专题报告。
第十条 对中央重要会议、文件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当在20日内提出贯彻落实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工作方案应当提出具体举措,不得单纯以会议传达代替贯彻、以制发文件代替落实。贯彻落实情况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
第十一条 对中央文件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文件的,省委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制定配套文件;没有明确时限的,应当在1年内制定。配套文件应当结合我省实际直接提出落实措施,不得简单照搬照抄、穿靴戴帽,力戒形式主义。
省委办公厅建立中央文件配套制定项目管理台账,每半年对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进行1次梳理汇总,督促部门做好起草、报批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严格落实党内法规执行责任制规定,各级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推进党内法规执行工作,推动中央党内法规贯彻落实。党内法规牵头执规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告执规工作情况。
第三章 落实省委工作部署
第十三条 对省委工作部署,各地区各部门应当联系工作实际主动抓好落实,在1个月内提出贯彻落实具体举措,不得推诿扯皮、推卸责任。
第十四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省委工作部署落实反馈机制,对于省委明确要求报送贯彻落实情况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报送;重要省委文件实施之日起3年内,牵头落实部门应当对文件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
贯彻落实省委文件的重要情况和建议,应当按程序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实施评估制度,制定机关定期组织开展实施效果评估,形成书面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领导同志批示件应当快速办理、快速反馈。对批办性、指导性的批示件,原则上在10日内落实并反馈,特殊情况不超过20日,紧急情况应当随到随办,即时反馈;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办结的,应当定期报告进展情况。
第四章 贯彻群众路线
第十七条 省委常委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专题研究1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市委常委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专题研究1次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县(市、区)委常委会会议每月至少专题研究1次群众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民生突出问题,并及时提出解决措施。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坚持“一线工作法”,省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1次、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1次、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1次到基层现场办公。
第十九条 省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不少于30日,市、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不少于60日到基层调研,并亲自确定调研题目、亲自提出调研方案、亲自分析调研材料、亲自撰写调研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网上信访事项,定期到基层接访群众。省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安排1日到基层接访群众,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季度至少安排1日、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月至少安排1日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随时接待群众来访。
第二十一条 省、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县(市、区),结对帮扶1个村(社区),挂钩1个企业(项目);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1个乡镇(街道),结对帮扶1个村(社区),挂钩1个企业(项目)。联系点应当保持连续性,原则上3年不变。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或党总支、党支部至少联系1个村(社区),每季度至少走访村(社区)1次。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每人每个任期内结对联系2户以上基层群众,时间不得少于1年。党员、干部应当积极参加志愿活动、社区帮扶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具体责任部门、责任人员,通过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按照“一号一档”建立台账,加强转办督办,定期梳理、汇总和综合分析,及时办理反馈,实行销号管理,定期通报落实情况。
第五章 提升工作效能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不得设置任何前置条件;没有法定依据的年检及与其挂钩的培训一律取消;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再新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外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一律不得开展。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省重点项目清单制度和项目服务专班(专员)制度,相关市、县(区)和省直部门应当根据重点项目清单,实施全程跟踪协调、咨询辅导、帮办代办。对每个具体项目立项、要素保障、规划、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涉及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编制个性化全流程项目推进计划表,倒排节点、挂图作战。
第二十六条 省重点项目管理部门定期对省重点项目的完成投资情况、形象进度情况等进行跟踪调度,每季度对进展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按规定请示报告后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进展缓慢、推进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在收到通报10日内,反馈整改落实举措和完成时限。
建立健全省重点项目协调机制。项目所在地政府、省直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实行日常协调;发展改革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集中协调或专题协调;项目推进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提请省政府研究,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重点项目督促评估机制。对列入清单的重点项目实施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每年年中和年末对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估,并按要求及时作出调整优化。
第二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全面梳理行政权力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科学编制服务指南,并向社会公开,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提高关联审批、会签办理、会商研究、征求意见反馈等的工作效率。
第二十九条 对涉及企业、个人办事需提供的各种证照、证件、证明等,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个人现有证照来证明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解决的一律取消;能够被其他材料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取消;能够通过网络核验的一律取消;开具单位无法调查核实的证明一律取消;能够通过部门信息共享解决的一律取消。
确需保留的证明事项,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说明理由,编制保留证明材料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
第三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涉及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审批环节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积极提升审批工作效率,进一步压缩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办事承诺时限,承诺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法定时限的50%,简单事项一律当场办结。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批时限的事项,应当公开承诺时限。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类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原则上应当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除确需提请集体研究的复杂审批事项外,各级各有关部门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能够授权窗口办理的,应当授权到位。
推行审批部门领导“窗口现场办公”制度,进驻部门主要领导每个月至少1天在窗口带班,分管领导实时在窗口指导审批业务,听民意、找问题、改作风,研究解决群众办事堵点难点。
第三十二条 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深化综合窗口建设管理,推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的工作模式,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实现一窗通办。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事项,一律实行牵头部门主办、多部门联办、全程帮办;重大项目审批实行代办窗口专人专项服务。
优化行政服务方式,办件量大的应当推行周末轮班制度,开辟24小时自助服务区,打造“社区15分钟便民服务圈”。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深化党务、政务、事务公开,加快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明确各部门信息共享的种类、标准、范围、流程,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增强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重点公开党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相关信息;加强公开后的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全面梳理、公布、更新“一趟不用跑”和“最多跑一趟”事项清单,凡属于申请办理事项所需知悉的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材料等,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当在有权机关向社会公布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
第三十五条 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全面实行行政审批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联网办理,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审批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
第三十六条 优化12345便民服务平台功能,强化责任分工、规范办理、部门联动、分析通报等工作机制落实,帮助群众解决诉求问题。提高便民服务办理效率,诉求受理率、及时查阅率、按时办结率、反馈回复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达到98%以上。
第六章 形成落实合力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将弘扬、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党支部“三会一课”的重要内容,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督查督导,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综合整治相结合,与巡视巡察和效能督查反馈问题整改相结合,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乡村振兴、污染防治等领域突出问题整改相结合,与改革任务落实完成情况和为民办实事项目落实情况相结合,与优化营商环境、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相结合,落实好执行责任制。
第三十九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广泛宣传“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营造讲服务、讲奉献、讲实效的浓厚氛围。
第四十条 督查、效能等部门应当加强对“马上就办、真抓实干”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和日常检查,将“马上就办、真抓实干”落实情况作为各级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督查、检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鲜明树立敢担当、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建立健全“马上就办、真抓实干”考核机制,突出对党中央决策部署及省委工作要求贯彻执行情况的考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改进年度考核,推进平时考核,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
强化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将“马上就办、真抓实干”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职务调整、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使政治坚定、奋发有为、立说立行的党员、干部得到褒奖鼓励,使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的党员、干部受到警醒惩戒。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等问题,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旗帜鲜明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第四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深化“1+X”监督机制,加强对贯彻落实本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将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传统作风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形成常态化学习机制。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群众评议机制和群众反馈机制。鼓励群众对各级各部门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评议,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涉及重点项目、行政(市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办事窗口的部门应当设立群众满意度监测点,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时监测办事服务情况。
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必须及时处理并且反馈处理结果;实名投诉举报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第四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及党员、干部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效能问责;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调整或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多次违反规定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从重、加重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典型案件的调查处理,适时进行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承担。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8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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